关于印发《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 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标准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08-05 15:40 来源:本网字体: [大 中 小]
- 信息类别:
- 文件编号:
-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- 生成日期: 2018-08-05
- 公开时限:
- 公开范围: 面向全社会
- 信息索取号: 000014349/2019-79312
-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:
- 责任部门:
关于印发《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
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标准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、山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处),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》(九府厅发〔2012〕75号)第四条和《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》(九人社医〔2013〕12号)第十二条的要求,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《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标准》,已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3年11月29日